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出于对以正义价值为基点的传统论证方法对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证成的不满,笔者选择运用制度经济学分析行政诉讼制度。制度经济学通过产权概念、交易概念、交易成本概念的一般化,使其研究对象——“制度”内涵十分丰富,即是说只要是对产权所指向的有限资源进行分配的制度,就是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行政诉讼制度所构建的争讼平台,就是一个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场所,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对有限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属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制度经济学以声明效率价值从属于法学伦理制度为前提,突出标榜了效率价值的客观性、统一性、精确性、确定性,为分析制度提供了更为科学的评判标准。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我们要证成扩大受案范围是更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把制度的作用看成按经济理性标准对交易成本的重新分配,并且评价通过制度来设计的成本约束哪种更有利于有效分配的实现,即是说要证明扩大受案范围是更有效率的制度。 在制度经济学的语境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被认定为动态配置效率的达成。行政诉讼制度实质是将因违法行为而导致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或者说产权分配,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重新分配,将当事人之间不足的知识分享状况进行法制框架内的补救,将违法行为剥夺的本来属于相对人的产权,或由相对人所有更能发挥其价值的产权,归还给相对人,或者使由行政机关占有更能实现价值的公共利益脱离相对人的非法占有,回归到行政机关的掌握中,让它创造更大的效用,最终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 因此,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在行政诉讼的配置效率目标和有限理性的指导下重构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是一个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稳定的预期,为行政争讼双方提供平等的交易地位和交易的可能,同时以理性而谦虚的态度保障交易的效率的制度。也即是说,在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成功的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交易提供了一个由制度模拟的市场,在这个市场机制下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拥有一条灵活的边界,法院只有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不能达成有效率的交易时,才做出强制双方接受的裁判。这个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应当是我们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但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有它的局限性的,它一定程度上的超越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因此我们通过分析交易自愿问题、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制度变迁的历史偶然性问题,来反思运用制度经济学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进一步探讨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