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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公益诉讼领域我们前进了一大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当今在中国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重大的消费者受侵害的案件,虽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解决,但是传统的程序法并没有给予消费者应有的保护,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消费者需要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来适应社会对于正义的需要。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也有助于贯彻法治精神,实现消费者权益领域的公平和正义,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消费者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的热点问题,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在进行探索和尝试,由于研究者们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还未达成共识,所以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以及本文的研究重点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做出概念性的界定和阐述。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涉及的标的额比较小且比较分散,受侵害权益的多元化,双方当事人即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实力悬殊多等特点。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二元性,有的是仅仅具有私法权益的性质,有些则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利本身在性质上就兼具有公私两种性质。对于私益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已经有民事诉讼法可以很好的解决。尽管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法条过于模糊,也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撑。所以本文研究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是指那些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研究的是建立怎样的诉讼制度以期更好的解决这类涉及公益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美国和德国的成功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建议。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传统的诉讼主体原告资格采用的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在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中有必要将主体资格扩大至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消费者组织和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费用方面:将个人、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提起的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不是按诉讼标的额计算的数额,而且数额不是很大,同时建立消费者诉讼基金和诉讼保险制度,适当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费用负担。检察机关的诉讼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公民个人和消费者组织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时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激励机制一般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制度和律师胜诉取酬制;约束机制包括建立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和侵权责任制。特殊诉讼程序制度:降低起诉条件的要求和限制,延长诉讼时效,建立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小额诉讼法庭和缩短审理期限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最后还有建立公益律师援助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