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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制度因不移转占有便可融资而兴起,也因不移转占有导致抵押物易被转让而存有隐患。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一般的财产转让关系更复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效力如何,抵押权人能否追及行使抵押权,是抵押物转让的争议焦点,集中反映了抵押人的处分自由、抵押权人的债权担保安全以及受让人的交易安全等利益冲突。我国立法一直很重视抵押物转让问题,在不同时期对抵押物转让构建了不同规则,也导致我国学界和实务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认识不一。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例,既有从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基本立场,认为《物权法》第191条否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构建了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规则;也有从抵押权的概念和基本原理出发,站在抵押物自由转让的基本立场去解读《物权法》第191条。本文拟在梳理我国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后明确争议焦点,再围绕争议焦点从问题定性的层面理清抵押物转让涉及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然后结合当前社会情势和当事人利益衡量标准合理解读《物权法》第191条,最后探讨当前动产抵押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文章除了导言和结语,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介绍我国的立法沿革及司法现状。关于抵押物转让,立法态度从限制到放松再到限制,该过程中产生了抵押人能否自由转让抵押物、是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等争议问题。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例,当前法院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理解适用均存在分歧,但本质仍未脱离上述争议的窠臼。故需对这些争议作出明确回应。第二章是分析抵押物转让涉及的当事人法律关系。本章将抵押物转让涉及的问题分解为设立抵押权和转让抵押物两个部分,分析各自的法律效果。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的转让行为以不影响抵押权人利益为自由边界。因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不动产和动产领域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同,故动产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受抵押权限制,但限制方式必须合理。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追随物存在,公示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未公示的抵押权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能追及时,转让价款成立抵押物的代位物。第三章是结合法律客观目的和利益衡量方法解读《物权法》第191条。由于抵押权公示制度的完善和市场交易主体风险意识提高,物上追及和公示对抗规则更能维护当事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不宜将《物权法》第191条理解成转让抵押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转让”应是禁止抵押人恶意逃避抵押义务,包括将登记的抵押负担转嫁给不知情的受让人,或者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抵押权不能追及行使。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意味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同意提前锁定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第四章主要讨论动产抵押中的相关问题。我国动产抵押物范围广泛,抵押权登记公示和动产物权占有公示之间存在矛盾。基于债权担保安全和交易安全并重的价值取向,应通过“登记+刻印抵押标记”的方式完善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同时对抵押物范围作合理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