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集体林在我国林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改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更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为适应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革,这些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既没有发挥出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没有发挥出它的社会效益。因此,推进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2003年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国家林业局确定福建省三明市作为全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始深化实施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2003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集体林产权改革的意见》,在全省实行以“明晰所有权是基础、放活使用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确保收益权是落脚点”的集体林产权改革。当前,福建省集体林产权改革已进入深化改革阶段,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业的发展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新一轮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如何,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否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标?影响集体林产权改革绩效的因素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研究与回答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正确评价。邵武市作为福建省林业改革与发展试验区示范点之一,率先开展了新一轮的集体林产权改革。随着集体林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对具有典型性及示范效应的邵武市集体林产权改革绩效的研究,可以对福建省集体林产权改革绩效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本研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产权改革的意见》明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构建集体林产权改革绩效研究的分析体系。从农户林业收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农户林业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农村社区和谐建设等方面分析研究集体林产权改革的制度绩效。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08年7月至8月以及2009年7月在福建省邵武市展开的调查。在样本的选取上,采取随机抽样的原则,在邵武市的15个乡镇中,每个乡镇抽4个村、每个村抽5个农户进行一对一的入户访谈。数据范围包括300户农户的调研数据,60个调研样本村数据,75户造林户的调研数据以及邵武市林业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本研究主要采用定性讨论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包括访谈式调查研究方法、描述统计分析方法与比较分析法。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有:1.集体林产权改革对农户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影响并不显著。现有研究成果均认为集体林产权改革确保了农户对集体山林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增加了农户来自于林业的收入。但是,本研究的分析表明,集体林产权改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而且不同的农户在集体林产权改革后的林业收入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本研究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明晰仅仅是保障农户林业收入增长的基本前提,农户来自林业的收入增长还受到限额采伐制度、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及要素投入等因素的约束。2.集体林产权改革对村集体经济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差异性。本研究认为,集体林产权改革对提高村集体收入、增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减少村集体债务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村庄所占有的山林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是不同的,尤其是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之前,不同的村庄对集体山林资源的处置方式的差异使得各村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中所能够支配的山林资源不同,导致不同的乡村在村财的林业收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也导致各村在村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并导致不同村庄农户收益的差异性。3.集体林产权改革后森林资源状况有所改善但对林权改革的激励效应应重新认识。许多研究成果指出集体林产权改革调动了农户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同时林业统计反映集体林产权改革后非公经济造林不断增长。但是,本研究的分析反映农户造林的比例并不高,并且农户造林投入的差异性十分显著。更为重要的是,乡村中的造林户往往是乡村中具有较高社会政治资本的群体而非乡村中数量庞大的、分散化的、小规模的普通农户群体。4.集体林产权改革一定程度地推进了村治民主的发展但林权纠纷的激化制约着乡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在集体林产权改革中,各级政府遵循着权利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大农户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乡村干群关系也有了较大的改善。同时,随着山林市场价格的不断高涨,加上农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农户与政府博弈能力的增强,长期潜在的因集体林地低价划拨国有林场经营而产生的林权纠纷以及因不规范的山林经营招投标形成的在中标户与其他村民之间的林权纠纷被不断的激化,对集体林产权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和谐发展构成了阻碍。本研究认为,为提升集体林产权改革绩效,在深化集体林产权改革的进程中,首先,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改革。集体林产权改革绩效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林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配合,同时,深化集体林产权改革的配套政策应注意政策的针对性,配套政策制定应更多地考虑分散的小农户。其次,实现家庭经营与林业规模化经营的统一,加快林业合作组织的建设。政府可通过政策诱导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组成多种形式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采用合作经营模式形成一定规模的林业社会化生产。政府要规范林地流转和林权交易,防止出现对农户山林经营权的剥夺,保护普通农户的合法权益。第三,增强农户社会政治资本的有效性。政府政策应提高农户应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市场化的社会政治资本的有效性,将农户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对活动的参与性纳入到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农户能够运用社会政治资本去应对市场化的林业生产。第四,加强村治民主建设,积极化解林权纠纷,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恢复乡村干部的公信力和农户对村集体组织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