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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能源供应的压力日增。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的能源企业开始逐渐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参与境外的能源勘探与开发。近几年来,在政府有力的能源外交的推动下,我国能源企业的境外投资呈现出愈发活跃的态势。境外投资总是充满着风险,与东道国订立的国家契约即是这种风险的来源之一。
国家契约,有时也称经济发展协定,指的是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一般以特许协议的形式存在,涉及东道国政府授权外国投资者就石油、煤炭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关于国家契约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激烈争论。本文的写作即是针对各方争论较多的国家契约相关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际社会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客观的评价。进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能源企业如何具体应对国家契约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分析与参考意见。
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比较紧张的能源安全形势以及我国能源企业近些年来对外能源投资的状况,从而引出投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国家契约的问题。接下来文章对国家契约的概念、特征以及历史发展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以便读者对国家契约形成宏观上的认识。
第二章主要讨论国家契约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这一章从分析国家契约的法律性质入手,认为国家契约既不是国际协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而是一类具有部分国际特征的特殊合同。东道国违反国家契约一般无需承担国际法下的国家责任,除非东道国的行为构成了拒绝司法或违反国际法的征收。具体分析我国能源企业的问题时,需注意《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影响。
第三章主要从国际理论和国际仲裁实践两个角度,具体考察了稳定条款和重新谈判或调整条款在国家契约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能源企业在与东道国谈判时,一般应尽量争取在国家契约中加入稳定条款,而在面对重新谈判或调整条款时,态度则需慎重。
第四章主要论述的是国家契约的争议解决问题。这一章对争议解决中涉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两个重要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评介。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我国能源企业在与东道国协商确定国家契约管辖权及适用法律时,如有可能应争取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并适用双方都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