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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著作都是立足于前人的智慧,进而发展的创作,书信也不例外,尤其是名人名家的书信,不仅具有实用价值,更具有艺术价值。为促进文化的发展,确实有鼓励创作及保护权利的必要,著作权法就是为了鼓励著作,以促进文化发展而制定的。在著作权保护当中,著作人格权是其基础,但在我国,著作人格权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以一个整体概念而独立出现,这样就造成了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书信这种特殊的作品,不仅要照顾到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在赋予著作人专有的权利以鼓励其创作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公众的利益。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即是如何保障著作者的人格权益,尤其是在书信这种特殊的作品当中。基于我国著作人格权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及对其它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借鉴,拟以国内广为传播的“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案”为例,对著作人格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下列几点看法:一、著作人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人格权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法律价值,应该将其独立出来。关于著作人格权的确立,不仅应在学术界进行广泛讨论,而且应该在立法及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著作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但是它与普通人格权与身份权有着较大差异,应该属于与普通人格权与身份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人身权。二、书信具有与其它作品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属于文字作品,而且对于某些名人的书信,还具有艺术价值,兼有美术作品的性质,所以对它的著作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各权利之间的冲突,如公开发表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书信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还涉及到对作者权益保护与大众有效利用先人著作享用文化福利之间的矛盾。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书信作品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相关权益的保护,已予确认,但对是否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因著作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侵犯著作人格权当然会给权利主体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引入民法一般规则,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四、结合钱钟书案件,笔者提出了完善书信作品著作人格权的思路与方案,认为应将书信作为特殊作品来看待,应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著作人格权的行使规则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