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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船舶油污事故带来的损失是惊人的。然而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无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因难以从现行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而无所是从。本文作者在大量阅读和学习有关油污损害知识之后,试图围绕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沿海油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相关纠纷案例的分析,结合自己粗浅的法学知识,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设想。 论文在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国内外有关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在论文第一部分中,作者首先对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作了系统的介绍,并分析了21世纪国际油污立法发展趋势。其次,由于在国内立法上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本文将国内法律中涉及这方面的规定作了小结。 论文第二部分由五方面组成:法律适用;责任主体与责任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额与赔偿基金;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由“烟救油2”轮案件引发出对国际公约是否适用于我国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运输船舶的思考。经过从法理和实际运作层面的分析,本文指出我国沿海运输船舶造成油污损害,在当前尚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应适用国内法有关规定来处理。 在责任主体与责任原则问题上,本文在坚持国际通行的油污损害严格责任制的基础上,从1999年“闽燃供2”轮油污案入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时,发生碰撞的各船之间如何对油污损害承担责任进行分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 在赔偿范围问题上,本文比较英美法系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与赔偿实践仅就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采取预防措施所花费用的范围如何确定进行了讨论。 在责任限额与赔偿基金问题上,从我国国情出发,本文提出适用低于92责任公约的责任限额。船东享受赔偿责任限制,需通过设立责任基金来实现。因此本文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先建立适合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分步实施,逐步提高,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 在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问题上,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小船多,小船发生事故多、小船赔付能力差以及国内航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意向,本文认为强制实行国内航线油船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可行的,但由于区域经济水平的差异,可以分阶段、分区域实施。同时,为在我国实施全面油污强制保险制度,本文提出在直接诉讼制度的确立上应与国际公约达成一致。 在论文的最后部分,作者尝试着通过前文的论证对未来我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提出几点立法建议,期望收到“抛砖引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