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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与无限,特殊与普遍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哲学思考的命题;个人与国家,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乃至正义、自由究竟为何物、又如何实现的问题,则是法哲学理论所无法回避的价值目标和永恒话题.西方法哲学史上,学者们的论述洋洋大观,不一而足,从古希腊早期哲人寻找普遍物开始,斯多葛派"法是最高理性",中世纪神法至上,近代哲学的"天赋权利",到德国古典哲学道德主体视野中的权利,乃至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和"自由意志",西方的法哲学一直在努力为权利和自由确立外在的和内在的根据,但是无论是高高在上的自然的权威,抑或先验的理性,甚至自由意志的生动活泼的客观化的运动,都未能消弥现实世界上体和整体的二律背反,都不能阐释现实的人的生活和活动的意义所在,而仅仅给出的彼岸的真理.唯有建立在彻底地批判西方哲学理论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基础上并确立全新的哲学观的马克思主义的学说,才第一次真正从法的根源——物质生活关系入手,把"人"从"观念"下解放出来,将现世的权利和自由诉诸于人的实践活动,既为建立新的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系统的权利观和自由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又对当代法哲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现实的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