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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是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发展领域,已成为当代社会主要的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因而各国政府都非常注重。从当今世界来看,西方文化之所以能形成一种强势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大,并不是和其文化的根源和历史成正比例关系,比如我们国家拥有大量的、优质的文化方面的资源储备,而在全球的传播范围并不广泛,在世界范围内对人们的影响力也并不强。西方文化之所以影响力大是在于其文化产业的实力雄厚,通过文化产业来传播价值观,凭借文化对人的思想的影响构成对世界的一种控制性力量。同时,世界文化强国为了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继续抢占全球市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的修订原有的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纷纷建立起完善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仅是量上的,最主要的是质的差距。我们国家文化产业在全球的竞争能力还不强,所占比重不大,影响力还较弱,尤其是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文献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深入认识美国和日本的文化产业的法制现状,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再联系我们国家文化产业的相关实际情况,提出将关于其的政策法制化的合理方法,建立与其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促进和保证其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本研究通过阐述关于文化产业体制、金融财政与税收、科技与人才及对外贸易的政策,了解我国当前文化产业政策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对于我国来说,文化产业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力,但这并不代表法制的保障作用就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特别是在文化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流通自由的今天,法律更是不可或缺。然后梳理了美国和日本的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状况,再结合我们国家现实的状况,有目标性的进行选择吸收,加快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建设进程,尽早促使文化产业法制保障体系的建构完成。建议运用政府主导与民间推进、国家强制与地方自愿的方法,通过完善我们国家的《宪法》、出台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基本法和将该领域内规范性文件法制化及其程序的制定来实现文化产业政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