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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法理分析的方法对船舶国籍、船舶登记条件和“真正联系”的含义进行分析研究,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封闭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世界航运的影响;比较借鉴美国、日本、欧洲诸国发展本国商船队和完善船舶登记制度的先进经验;最后,从法理和海运政策的角度探讨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措施。目的是结合国际国内船舶登记实践,研究船舶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反思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探讨完善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对策,为我国海运决策提供参考。 本文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船舶登记条件和“真正联系”的法理分析。包括对《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院的案例判决、新的航运实践下的“真正联系”等的分析。(2)新的船舶登记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和特征,尤其是以挪威国际船舶登记制度(NIS)为代表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3)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我国商船队的对策以及完善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措施等。 本文全面分析了“真正联系”的内涵,得出结论: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没有单一的或强制的标准,一国自主决定如何确保其与船舶之间的联系是真正的。一般而言,可通过所有权、配员、管理或其他途径而达到。“真正联系”应是一种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可有可无的联系,登记这一事实在该国与其船舶之问建立了一种联系,该种联系被假定为是真正的,有效的管辖与控制是表明这种真正联系的主要途径。本文针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的航运实践,反驳了“在我国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观点,提出我国无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必要,而是应对原有的船舶登记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如船舶税费和融资体制改革,船舶登记的公信力建设,船舶异议登记的建立和船舶价值登记、技术登记和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