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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提单制度受到了无单放货现象的冲击。无单放货的大量存在,使得卖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运人一直以来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做法,已不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如何对无单放货加以有效规制,一直是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关注的热点。针对无单放货的现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8年出台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货物贸易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公约允许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加以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无单放货责任的分配,使承运人能够从无单放货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因此,公约从一出台,即在国际海事商事领域掀起了研究和讨论的狂潮,其创造性和影响力不言而喻。然而,《鹿特丹规则》作为一个由众多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代表在立法上彼此妥协的产物,因而其内容并不能周全的保护所有参与方的利益,这也使公约在国际社会上的接受度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受到了限制。就我国而言,中国在立法上允许记名提单下有条件的无单放货,也是对以往一贯坚持各种类提单凭单放货原则的重大进步,是对公约精神的一大体现。对于不记名提单,仍然坚持凭单放货原则。这样的立法规定一方面可以维持我国立法的稳定性,更重要的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基础,有效减小《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新创设对我国航运业、金融业、贸易产业造成的冲击。本文在对无单放货基础问题加以描述的基础上,评析公约无单放货新规定,并结合中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一些对公约的学习和借鉴之处,为我国提单立法和《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进一步阐明中国对待公约的态度。本文正文部分有四章:第一章主要对无单放货的基本问题进行叙述,介绍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第二章涉及各主要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司法实践。第三章重点关注《鹿特丹规则》第九章无单放货的新变化,并进行评价。第四章叙述我国无单放货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中国应对公约的态度以及如何改进本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