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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4月24日《保险法》的修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落下了帷幕,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的先决条件,我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数量再次迎来新高。截止到2016年末,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人数已经达到650余万人,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全年收入的40%。如何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消的背景下,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成为当前保险业的重要任务。对此,本文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的分歧入手,研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为指导,深度剖析了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前的资格取得制度,梳理了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后的权利义务内容,并在现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研究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保险代理人本身而言,有助于保障自身的权益,加强对代理行为的自我监管;就保险公司而言,有助于保险营销活动的展开,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就投保人而言,有助于减少因代理人违规执业而造成损失的情况,改善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文章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论,正文可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之争。本部分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学说分歧和判例分歧的分析,解决了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问题。第二部分是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本部分采用规范分析法,从商事主体理论与现行法律规定两方面,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独立地位予以了认定。第三部分是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本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国外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制度与丧失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本部分以保险代理人共有的权利义务为基础,为突出个人保险代理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消的背景下,以由政府、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三方主体组成的监管体系为基础,提出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