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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处在网络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容易被收集和使用。公民上传至网络的个人信息如果被收集起来,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同时,也会给有需要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关系着个人的隐私,其自身也带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所以,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网络科学技术有利有弊。记忆数字化帮助人类摆脱了正常遗忘的约束,使人们能够随时找到当初已经遗忘的信息,但正是因为网络记忆是一把双刃剑,永久化的记忆也有不可预料的后果。因为这些数字化的记忆具有可检索性和永久性的特征,所以会使个体失去对自己所有的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分析其内在原因,网络技术日臻成熟,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将网络变成日常生活的必须工具,这样就使网络在其巨大的空间中保留了用户的所有信息。但是,这种保留不是封闭的保密的,生活中所有会使用网络的人都可以在网络上搜索自己的信息,当然也可以搜索到他人的信息,访问他人的个人数据,并且这种搜索和访问行为是未经信息所有人或信息控制人未允许的情况下。即使是日常的网上购物也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再加上数字记忆的永久性特征,他人可访问的个人信息在日积月累下会越来越多。当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觉自己应经无法控制自己所有的个人信息时,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使自己更加谨慎,使用互联网时更加小心。在这种个人信息存在被滥用威胁的环境下,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包括,使用何种方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要不要确立被遗忘权,怎样才能抹除用户在网络上留下的大量痕迹。为解决这些问题,韩国在立法上做出了具体调整,并在2012年8月重新修订了《信息网络促进利用与信息保护法》,在补充时把公民的“被遗忘权”作为重要部分予以添加,并把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1月发布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中,提出增加一项新的权利即“被遗忘权”,以保护网络主体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公民行使被遗忘的权利是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而产生纠纷的隐患,被遗忘权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都是一项新的权利。不过,被遗忘权即便在西方,也是有财产权保护法和隐私权保护法作为法律渊源的。财产法主要关注保护信息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个人信息数据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关注信息主体的人格,原因是大部分的个人信息是隐私数据,但财产法和隐私法都不能单独为被遗忘权提供完全的基础。2012年欧盟委员会对被遗忘权的定义为:即使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也应该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当信息所有者对收集到的信息不再是必要的,或者当不再满足使用目的的情形下,信息提供者有权要求有关机构将有关的任何信息删除,有关机构应立即删除或采取措施阻止这些信息进一步传播。这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时要求删除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料,只要删除的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还在处于初级阶段,我国想要真正意义上的确立被遗忘权,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欧盟、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被遗忘权立法,十分必要。将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吸收进来,为我所用,也是促进法律进步的途径之一。所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不仅要国内立法昌明,还要吸收国外经验,只要这样才能提升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