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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惩戒是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方式。惩戒由“惩”与“戒”组成,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而惩罚是由“惩”与“罚”组成,“惩”与“罚”是并列关系,都是手段。“罚”还可以组成体罚,体罚在我国是明文禁止的,惩戒与体罚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但在目前教育实际中,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社会成员对它有着种种误解,把教师的惩戒行为等同于惩罚或者体罚;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教育教学中极力推崇“赏识、激励”教育,摒弃“惩戒”,使得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提出了异议。因此中小学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一直在议论纷纷,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小学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然而,当教师惩戒普遍运用于教育实践中时,本是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权被大量滥用,惩戒行为随意性大,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体罚、变相体罚等劣性惩戒屡禁不止,学生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因此,本文通过对惩戒、惩罚与体罚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惩戒的作用的阐明,论证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同时,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了当前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教师合理实施惩戒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