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ar010lx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主为立法之根本。立法听证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直接、公开的渠道,使其能够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表达民意,协调利益,也便于立法者收集信息,提高立法效率,是现代立法制度实现民主化的主要途径。作为立法听证制度最为重要的参与主体,立法听证参加人在该制度体系中无疑占据着关键的地位。目前看来,我国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理论基础、立法状况还是实践活动都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本文从立法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概念辨析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继而对立法听证相关法律、法规文本作一解读,并通过考察中央及地方各级立法听证活动的实践抓准疏漏、发现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措施。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论及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第二章是关于立法听证参加人及其制度的概念辨析。有鉴于现有理论和观点的杂乱不一,本文着重对其加以总结和辨析,并以制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本文所要表达的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的相关概念。第三章是对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的法理分析。有别于以往文献专注于阐述“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的一贯做法,本文从新自然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的有关理论出发,对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作出了法理学的分析,是为本文之理论基础。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我国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参加人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的分析到专家、组织等特殊参加人的参与情况,本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做出了全景式的描述和分析,是为本文之实践基础。基于前述分析,第六章首先总结出现阶段我国立法听证参加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制度化建设的进路,通过立法听证规则的制定,参加人范围的明确、参加人选择和参与程序的完善到听证责任机制的建立,本文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文献
受教育权作为社会权的一种,对其实现国家应该负有主要的义务。本文在分析社会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属性的基础上以该理论为视角分析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义
增产节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逐步形成了勤俭建国建设节约型国家的指导思想。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建国初期的党和政府,在勤
“TRIPs-plus”协定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美欧发达国家借以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新工具,其确定的“TRIPs-plus”标准,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及其矛盾运动发展规律的学科,是生态学和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即在经济学和生态学结合的基础上,围绕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