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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鉴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便于国家的法律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得到更好执行,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实质上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是自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它对我国法律在少教民族地区的稳定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进行论述:一是对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和说明;二是对立法变通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三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要件和原则作出论述;四是对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提出自己的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的行使和运用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必须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去解决,建立相关的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控制制度、提高自治地方人大立法人员的素质和立法效率、建立惩戒制度和救济制度。如此,立法变通权在民族自治地方才能真正得到充分、完全的行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之更有利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