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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过错推定内涵的剖析和适用的研究,阐明过错推定不是一种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中对过错判定的一种证明规则,属于举证责任范畴,过错推定是举证倒置的运用,举证倒置是法定举证责任。举证倒置是条件,推定是方法,过错是结果,举证不能,推定有过错是对证据研判的结论,如存有过错然后再纳入到过错责任原则中,构筑完整的侵权责任要件,确定侵权行为责任问题,这一极具操作性的规则是不可替代的,在司法实践上具极高的实用价值,但对过错推定的错误理解和不正确适用,会给案件的处理形成误区,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因此对过错推定有必要加以研究,纠正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的偏差。第一部分关于过错的定义和过错推定的历史渊源,阐明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从对侵权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争论的评述,阐明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责任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提出命题,对过错推定的本质予以阐明,认为过错推定是认定过错的一种方法,是举证责任的范畴,无论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来看都应是认定过错的一种证据规则。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以对比的方式,指明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承当的一种法定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举证义务和结果责任的统一体。以此为基础,从过错推定的内在构造、具体运用用等方面详细论述了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内涵的一致性,特别是举证倒置作为过错推定应用的前提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举证义务设置,通过推定这一证明的方式,来证明有无过错,它是举证责任中举证义务与后果承担的共同体,产生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效果,过错推定有自己的独特的运用举证倒置和推定的证明方法,从而证明过错推定是举证责任的范畴。第四部分通过列举现有几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及含有的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尤其通过对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加害人不明案件的分析,进一步阐明对过错推定是一种举正责任的认识,指明司法实践中对过错推定的错误理解和运用,症结在于将原本是对有无过错的倒置证明方式,而任意运用到对加害人主体的推定上,混淆了应倒置的证明对象,是一种对证据法中证明对象的错误认识。最后、通过对过错推定与公平原则,过错推定与共同危险行为这两类在实践上最易混淆的关系的比较研究和辨析,进一步阐述了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中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