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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对“国宪”词汇进行识考古和意义激活,不仅仅是被迫对当下“宪法”话语强势的暂避锋芒,也是基于对经典宪法定义局限性的反思,更是源于对“国宪”词汇自身演变逻辑的体认。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国宪”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历史还原与当代诠释,是基于对百年未竟的宪政建设事业的使命感,是基于对百年宪政法律移植实践的反思,更是基于用“中国化”的宪法学理论解释进而解决“中国式”宪政问题的迫切需要。 传统国宪的内部构成包括传统国宪理念、传统国宪规范两个层面。传统国宪的基本理念是“天命流转”理论体系,其核心是“家天下”理念。典型的传统国宪规范有“立嫡以长以贵”,“后宫不得干政”,“不得擅杀士人”,“皇权不下县”、“异姓不得封王”、“太监不得干政”、“满汉不得通婚”等。 传统国宪的渊源体系,回答的是传统国宪在中国法律传统中以何种面貌呈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先王成宪、祖宗家法、儒家经典、行政典章、政治盟誓、自治惯例等形态。 传统国宪的保障机制,回答的是传统国宪在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法律实践中何以具有最高效力和最高权威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构成:忠孝的道德要求、儒家思想的驯化、文人清议的规谏、历史记录的威慑、赌咒的信仰支撑、自治主体的博弈等。 以“异姓不王”的传统国宪规范为例,传统国宪在中国古代政治法律传统中的实际运行会出现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悖论”现象。但是这种“封”与“不封”的“悖论”本身,也构成了传统国宪的一部分。 传统国宪体现了中西法律传统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的暗合与差异,是中国古代政权的根本组织规则,承载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蕴含了人类政治生活的共同规律,对近现代乃至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