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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红罐之争”引发了国内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问题的热烈探讨。然而,这些探讨并未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性质得出统一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也因此而难以裁判。本文即从该案切入,选取不同角度,运用多种方法,试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论证。本文第一部分将还原“红罐之争”的始末,从而引出本文研究的对象——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进一步提出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第二部分开始是对这一问题的具体研究。首先是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语义作详细分析,具体包括对“特有”、“包装”、“装潢”三个关键词作词义分析,阐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进而根据部分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该三个词的描述,阐释其在法律上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揭示出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独特性。第三部分将简述学界现有关于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性质的争议,并从权利与利益的本质及权利与利益区分理论的双重角度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给予法律定性。第四部分将在第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出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属性,并对比其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之处。此后,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探究国外制度,加深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性质的认识。至此得出本文的基本结论: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被认定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它应与作品、专利、商标等地位等同,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最后,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将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立法保护的条件并提出建议,以期有助于纾解我国当前在该领域存在的立法和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