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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护的责任”,是指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人道主义灾难,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该对此干预,代替这个国家履行保护的责任。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第一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经过《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发展,该理论最终在《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迄今已经过了13个年头,“保护的责任”理论在国际政治层面上已获得广泛的共识,但其仍旧过多地被认为是一个政治和道德概念,而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没有形成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保护的责任”法制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应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理论化是其法制化的前提。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步履维艰是“保护的责任”产生的背景,论述了该理论的产生、发展以致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过程。接着分析了“保护的责任”法制化的涵义,“护的责任”法制化是一个及立法、执行和司法机制共同发展的过程。“保护的责任”在实施当中会存在很多的缺陷和阻碍,也即是“保护的责任”法制化的必要性。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分析了“保护的责任”法制化路径,虽然保护的责任法制化阻碍重重,作者尽力对“保护的责任”法制化的具体内容和构建进行了分析,即对“保护的责任”从立法、执行和司法机制方面的制度构成提出建议。最后对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在“保护的责任”法制化方面应持的态度提出了建议,中国主张必须在尊重主权和内政的前提下履行“保护的责任”。通过对“保护的责任”法制化,将能更好地保护深受人道主义灾难之害的人民,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