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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打击”是英美侵权法上的一种侵权类型,英国侵权法上通常称之为“Nervous Shock”,美国侵权法上通常称之为“mental distress”或者“mentalharm”。在此种侵权中,受害人通常因目睹行为人杀人、伤害或其他惨烈的事故而导致极度心理惊吓,并因此要求赔偿。本文从介绍“精神打击”制度的基础理论着手,对第三人“精神打击”的构成要件做了说明,并对英美法和德国法上相关学说与判例进行了阐述。鉴于我国侵权法对第三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与英国法具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可以合理借鉴英美法第三人“精神打击”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英美法第三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概说,主要介绍了“精神打击”的含义及历史演变过程。笔者认为,第三人“精神打击”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严重的打击或者持久的刺激而产生的非一般可容忍的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第二部分是英美法第三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鉴于英美法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在情况,且其在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上存在不同的标准。因此在认定时,有必要将其区分为侵权行为人故意情形下的“精神打击”和侵权行为人过失情形下的“精神打击”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探讨。第三部分是第三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观察,重点对德国法上第三人“精神打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并将其与英美法第三人精神打击制度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是英美上第三人“精神打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分析了我国侵权法关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时第三人损害的处理与英国法的相似之处,进而指出,对于我国侵权法上的第三人精神打击案型,可以借鉴英国法的做法,适用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处理,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适当借用英美法上的政策考量工具——“关系”、“时空接近”及“感知方法”等,以此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