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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是目前境外红筹上市使用比较多的模式。这个模式用协议控制代替了原先传统红筹模式的股权控制,是一种变相的红筹结构。在目前我国法律的监管下,协议控制模式是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效率最高经济成本最低的模式,有着可预期性的特点。但是随着这样类型的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越来越多,协议控制的不稳定性引发出激烈的矛盾,本文所述的支付宝案件就是一个矛盾爆发的代表案例。通过本文的分析,详细分析了我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传统方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以及这两种方式的优劣。在造壳上市的模式下如何产生协议控制模式这种优化的协议控制模式结构。协议控制模式的最大的争议点为合法性的认定。本文通过法律实务操作、法律规制、和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其合法性。同时,协议控制的稳定性也是大众的关注的热点,则该如何保障其稳定性,保护各方的利益,也是非常值得分析的。本文在最后部分分析了协议控制的现状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分析协议控制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该如何规避其风险,风险发生后该如何救济。详细的将我国法律对红筹上市的监管历程和国内企业上市的境外的主要交易市场:纳斯达克,纽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协议控制法律监管进行比较,特别是支付宝事件发生后,境外主要交易所对论证协议控制的态度。笔者详细的将目前监管协议控制的法律法规作出分析,主要是通过对75号文、商务部十号令关联并购和安全审查的分析,对其欠缺之处提出自己的浅见。并在文章最后提出长期完善的意见,因为红筹之路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靠法律法规可以完美解决,而是需要靠整个市场健全的发展。国家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配套设施,如完善国内主板,降低上市门槛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只有整个经济市场的合理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获得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