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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由建设方(业主)和承建方(承包商)承担的体制变为由业主、监理、承包商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完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分别从建设监理制度的概述、国外建设监理制度考察借鉴、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现状分析以及我国建设监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四个方面对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是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对建设监理制度进行界定和介绍。一是界定了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即建设监理的含义是建设监理的执行者根据一定的授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对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建设参与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促使建设参与者的行为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确保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目标;二是简要阐述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内容。三是论述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从国外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渊源和发展两部分来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建设监理制度考察借鉴。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里,没有一个理论上、实践中与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理制度完全等同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提出和实施是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和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业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构起来的。因此,本篇论文对国外建设监理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主要是对国际上的业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FIDIC合同条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这一部分也是分了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一是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工程师的独立与否上;国际上,工程师的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二是建设监理的模式。国外建设监理的模式包括四种模式,分别是:(1)业主自已管理的模式,即作为业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直接派出人员组成监理机构,对其投资的工程实施监督管理;(2)业主项目管理模式,即业主聘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业的工程咨询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理组织,承建工程咨询和组织设计,并派出驻工程现场人员,代表业主对建设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3)工程建设设计方进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工程建设的设计方一并对工程进行监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