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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是被害人学研究中典型的由被害、加害双方之间的互动关系引发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在这种互动关系引发的暴力案件中,被害人的前期行为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忽视了对实施家暴行为的丈夫准确的评价,则对犯罪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上的把握也会出现偏差。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的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规范化。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幸会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强调了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已经有案例进行了适用,突破了纪要中规定的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但是这种适用仍然依托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尚未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这种适用非常混乱。本文具体分析了51个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情况。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家暴现象的认识程度不同,对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不同,产生了大量的相似情节的案件得到的判决刑期差距较大的问题。仅有8个案件中法院未直接采用“被害人过错”情节进行说理分析,但是也都认识到,被害人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意义重大。在余下的43个个案中,法官对于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较不规范。“有过错”、“有严重过错”、“有明显过错”以及其他的表述。即使是认定为“被害人行为有重大过错”,引发了整个案件,仍然出于“严重打击犯罪的需要”判处被告人较重刑罚。这种适用上的混乱状况,对于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以及对社会普通民众的警示告诫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列为法定量刑情节有其必要性。国外刑法学者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的责任及量刑提出了各种理论,其中分担责任论,应受谴责性降低论,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较为著名。本文认为就家暴受虐妇女杀夫这一类型化案件而言,期待可能性作为基础理论指导立法更为合适一些。在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时,要考虑到被害人行为是否直接引发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行为过错程度,犯罪人的暴力行为是否仅针对被害人一人。被害人过错量刑规范化有其必要性,它向公众昭示刑罚的正当性,指引预测公民行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后提出建议侦查机关摒弃重刑化思想全面搜证,审判机关积极适用缓刑,利用司法解释细化量刑,甄选指导案例引导此类案件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