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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一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也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投机、国际风险。如何让本国经济在受惠于外国投资的同时不影响国家安全一直是经济开放型国家的难题。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工具,一直跟随着世界经济格局及本国国情而不断变革、发展。全文共分为四章。本文围绕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平衡一点,以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为线展开。笔者旨在通过分析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立法变革体会制度之“意”,再结合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形”,凝炼其精华,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提供思路。第一章介绍了CFIUS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情况。数据来源是CFIUS各年度的年度报告。通过数据分析得以发现,进入二期调查、通知撤回或采取缓解协议的交易数量呈增长趋势。审查时间的延长,实质性审查案件量的增加,都意味着美国通过CFIUS对外国投资的把控愈加严格,对于“关键技术”、“国家安全”的定义愈加敏感。但事实上,CFIUS的严格审查并未影响在美投资的热度:2016年审查交易数量增长了20%以上,而2017年审查交易也增至250项,一定程度的反映了在美投资的交易量基数的大幅增长。且数据得出CFIUS在2009年至2017年间否决的交易量不到受管辖交易量的十分之一。这都反映了CFIUS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并非一味的限制、排除,而是寻求吸引外资和和国家安全的动态平衡。第二章介绍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念变迁。该制度从原先的以国家安全为重,再到现今的开放投资与国家安全并重,经历了百年发展。不同阶段的安审制度所体现的观念都基于其特定的形势,本章节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标志性法案来体现:一是《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它标志着美国安审制度的建立。修正案是为维护国防安全而生的,这时候的美国开始意识到外商并购对国内的冲击,美国在维持开放投资政策下需要一部法律来限制外商并购狂潮以维护美国的国防安全。二是《伯德修正案》,扩大了审查范围。《伯德修正案》将任何具有国家背景的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列入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使得增加“国籍因素”的安全审查制度呈现更多的政治色彩。但《伯德修正》未改变美国单一国防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三是《国家安全战略报告》,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已注意到,国家安全不应当仅指国防安全,还应当包括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第一次将“经济安全”正式写入美国官方文件,美国的国家安全观已经从单一国防安全转变为国防安全与经济安全并重的安全观。四是《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法》,体现出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平衡理念,标志着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原先的国家安全为重进入到新阶段。最后,笔者通过简单介绍华为联手贝恩资本并购美国3Com一案来说明美国在外资并购审查实践中一直将国防安全放在首位,美国追求的平衡是以国防安全为绝对前提的。第三章介绍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主要介绍《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法》、《外国人合并、收购、接管条例:最终规定》出台后外资并购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及审查标准的变化以及最新立法趋势。在审查主体上,增设了CFIUS的牵头部门,加强了国会监督。同时,CFIUS的机构设置所体现出的平衡特征极具美国特色。在审查对象上,通过正面列举“受管辖的交易”以及反面列举“不受管辖的交易”来进行界定,虽较之前具体,但仍保留了较大的灵活性,是否属于管辖交易仍是CFIUS主观判断。在审查标准上,对于“国家安全”仍未明确定义,采用宽泛界定,同时,笔者对“国家安全”中“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权衡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在审查程序上,笔者通过流程图体现了CFIUS审查程序的变化,主要包括以法律形式明确申报、通报前磋商程序,降低管辖交易进入调查程序门槛,新增重新审查程序以及赋予CFIUS处罚权这四个方面。最后一节中,笔者简单介绍了美国最新提议的两个法案——《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和《2017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优化审查程序,严格了审查标准。《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新增“特别关注国家”概念,列出对美国构成明显威胁的国家,要求对来自“特别关注国家”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论文最后一章即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先强调了该制度的基本精神:一是坚持以国防安全为前提的平衡原则。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目的仅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不应影响国家对待外资的开放态度以及积极吸引外资的政策,平衡原则应当是制度设计时时刻遵循的。二是坚持制度设计的操作性和灵活性。因安全审查是以法律为形的政治问题,其设计的操作性和灵活性就主要体现在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化路径:一是审查程序应当充分法律化。应建立公开、明确的审查流程,确保审查活动的效率性,安审可操作性的关键在于审查程序。二是审查标准的有限法律化。审查标准的抽象性、模糊性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内核所决定的,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审查标准时可参考美国的做法,即进行正反面列举,保持审查标准的开放性以应对未知的国家安全威胁。随后,笔者简单介绍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不足的完善之处,其仍存的主要问题及改善建议。总的来说,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变革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个追求动态平衡的过程。我国在构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时,要领会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意”,立足我国外资实际,才能创设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