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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虚假陈述是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并列的、法定禁止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的证券欺诈行为,并且构成其他违规行为的基础;没有虚假陈述,其他违规行为便难以立足。因此各国在制裁证券违规行为的立法例中,首当其冲的便是规制虚假陈述。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证券市场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本文在第一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述”中,首先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及其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学术界有独立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同时对不同责任主体确定了相应的归责原则。 在第二章“国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解决”中,着重考察了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团体诉讼三种模式,并对前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 在第三章“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诉讼解决现状及问题分析”中,主要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方式、原告范围和执行冲突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集团诉讼不适合中国国情,因为法律条件和市场条件都不具备;原告范围应适当扩大,除了受虚假陈述直接影响的证券的做多买卖双方,还应包括做空者其他公司证券的买卖者转换及股票置换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强迫的卖方;当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冲突时,应坚持民事执行优先的原则。 在第四章“改进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诉讼解决的设想”中,作者提出引入诉讼担当制度(证券团体诉讼)以弥补我国共同诉讼的缺点;设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大部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在诉前解决,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