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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是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国际税法引入了这一概念并赋予其反避税功能,但是关于这一概念的内涵却扑朔迷离、众说纷纷。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的方法对于这一概念的解释问题展开研究,并对相关国家的实践予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税收协定的解释有所裨益。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历史的方法,重点研究了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的起源以及在同领域的使用问题,从源头探寻了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的本质。受益所有人概念出现的目的在于为了从法律的形式中摆脱出来,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一词所描绘的是那些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所有权却实际享受经济利益的情况。虽然受益所有人一词起源于信托法,但是适用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信托法,在国际税法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第二部分对于受益所有人概念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做了分析。从一般的条约的解释方法和OECD范本的表述以及实务的操作看,几乎所有的税收协定均明确规定在没有上下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国内税法的解释,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去寻求独立的解释,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其次从条约的实施看,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是在直接适用条约,存在着转化的问题。在将条约产生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情况下,此时法院对于受益所有人概念解释纯粹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在条约不存在上下文时可以使用国内法解释,并且某些情况下事实上就是纯粹的国内法解释。 本文的第三部分考察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性质,认为确定性是法基本的追求之一,特别是对于会使国民承担经济上不利后果的税法。但是从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根据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以及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税,而不能仅仅考虑外观和形式。因此对于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解释问题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只要能够自由的支配财产的利益,无论是直接得或是间接得都可以成为受益所有人。 本文的第四部分,重点关注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在我国的适用。梳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受益所有人”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于相关的案例做出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实际上坚持“实质经营”和“控制权”的双重标准,并且在相关的表述上国际税务总局也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 本文的第五部分分析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在中国的适用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要求和国际趋势存在一定的背离,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删除不合理的要求;受益所有人概念同其他反避税的规则的关系定位存在偏差,应正确的认识二者的关系;我国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都是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文件之中,其法律效力存在疑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于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做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