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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被WTO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誉为“WTO最独特的贡献”,它是保证WTO这个庞大复杂的多边贸易体制安全和可预见性的基石,是当代国际组织中独特、新颖而且十分复杂的争端解决制度。WTO体制下,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小组程序、上诉评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几个主要阶段,由DSB通过的争端解决的最后裁决能得到充分履行是确保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维系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信心的根本所在,因此执行机制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内容。而报复又是执行手段中最后的并且是惟一带有强制性的手段,而且由于DSU对报复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进,使其更趋于成熟和完善,有效性和可靠性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可以说报复成为了装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牙齿”。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为了保证DSB通过的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的裁决得到遵照执行,当败诉方拒绝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败诉方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即进行报复。与GATT相比,WTO对报复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改进,首先表现在为了使报复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报复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①谈判,当败诉方未及时履行裁决时,有关当事方应就达成一项补偿进行谈判;②如果谈判破裂,胜诉方可向DSB提出报复申请;③败诉方对胜诉方的报复申请提出异议;④对异议事项进行仲裁;⑤由DSB作出报复授权决定;⑥在DSB的监控之下实施报复;⑦报复终止。其次是在规则方面也作了重大调整,最主要是:①采取“否定式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使报复授权能够“自动通过”;②允许“交叉报复”,更加注重报复的有效地和可行性。总之,DSU强化了报复制度,加强了报复的威慑力。 由于规则和程序的改进,使WTO报复制度具有了与一般国际法报复制度所不同的独特之处:首先,WTO报复制度具有多边性特征,报复必须按DSU的规则和程序进行,DSU明确排除了适用单边报复的可能;其次,WTO报复制度具有明显的司法化倾向,对报复事项DSB具有强制管辖权,程序滚动进行,并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授权“自动通过”败诉方无法阻止。它的这些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报复制度规则和程序的改进,增强了WTO报复制度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使其成为了遏制单边报复的重要手段,特别给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对付强权的有力武器;增强报复效果,加大裁决执行力度,能更有效地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报复制度成为了维护世贸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保障。 当然,WTO报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尽令人满意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使报复更有效,即达到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的目的;二是如何保证报复制度的公正性,主要是如何改变弱国(发展中国家)在报复制度中的不利处境。对此,可采取报复手段与补偿或赔偿责任相结合的做法,给胜诉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的救济手段,以弥补报复手段的不足;其次,对某些报复程序应设计得更合理一些,使报复制度能够更为有效地运作。 我国现已正式加入了WTO,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当尽可能发挥自身优势,如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特殊的地位,利用好报复制度维护我们所享有的世贸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对现行的对外经贸战略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化解报复带来的风险。 尽管目前学术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比较广泛深入,但对其中的报复制度研究,主要是分散在有关争端决决机制的论著之中,且以介绍规则和程序为主,缺乏深层次的理沦分析,尤其是对我国入世后如何应对报复的现实问题缺乏研究。本文力求有所突破,对报复制度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笔者认为对报复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理沦和现实意义:首先,从理论意义来说,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WTO报复制度理论研究体系,深化对该制度的研究,进而促进对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其次,从现实意义来说,可以为我国将来运用报复制度合理解决有关世贸争端提供理论指导和合理化建议。 本文在将一般国际法报复制度和 WTO报复制度以及GATT报复制度和 WTO报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报复制度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法理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一些个人观点:()总结出了WTO报复制度的特征;(2)对报复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详尽介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报复制度的建议;(4)结合我国的实际分析研究了报复制度对我国入世之后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