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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毒品泛滥,加之新型毒品不断涌现的今天,吸毒的人越来越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事例也是多不胜数。“毒驾”行为仍然呈“活跃”状态,影响了社会的安全,而目前只有行政法对其进行规制,这显然是不能有效打击“毒驾”行为。在刑法领域中,对于“毒驾”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只是根据危害结果程度、情节等因素,决定对行为人判处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毒驾”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却没有规定,由此可见,在实践中我国对于“毒驾”行为的处罚要么过轻,要么过重,“毒驾”现象仍然呈猖獗之势。《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对于打击醉酒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遏制了醉酒行为的发生,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毒驾”与醉驾危险性相当,事实表明,毒驾甚至比醉驾的危害性更大,但是,却仍然没有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中,这显然是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本文通过对“毒驾”入刑的概述、理论界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析,阐述“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的基础上,对“毒驾”的认定标准、罪名、刑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认为“吸毒驾驶”行为入刑是大势所趋,立法者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述。分析了“毒品”、“毒驾”的含义、“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毒驾”的现状。第二部分,“毒驾”是否入刑的争议及其分析。展开介绍了“毒驾”入刑肯定论和毒驾入刑否定论的观点和理由。第三部分,“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列举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阐明“毒驾”入刑是合理、必要且可行的。第四部分,“毒驾”入刑的路径。运用比较法,通过列举域外不同国家对“毒驾”的立法,从中汲取经验,提出“毒驾”入刑后,罪名可以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毒驾”认定标准应采纳“零容忍”的标准、行为性质应为抽象危险犯、“毒驾”行为入刑应有情节的限制,明确“毒驾”为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要求。同时,对于“毒驾”犯罪的法定刑等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待可以为刑事立法的发展略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