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彭州乌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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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所有权制度中地位显赫,但是我国在《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立法中均没有设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无法可依。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我国则采用国有的立法模式。本文选取理论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彭州乌木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在先占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和司法实践下,法院在审判中如何填补这一法律漏洞,从而引发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并结合本案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及争议焦点,对“彭州乌木案”案情进行了简要介绍,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争议及各方观点,该部分主要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评议,同时对理论界、实务界各方观点展开论述。主要涉及乌木是什么以及相关的所有权归属法律适用的问题。从以原被告认为乌木是天然孳息、埋藏物以及各方认为乌木是自然资源以及化石、文物的观点为角度展开讨论,认为乌木既不是天然孳息、埋藏物也不是自然资源、化石和文物,原被告双方及理论界、实务界各方的观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律理由不充分。第三部分,案件分析结论,该部分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第二部分论述,本文认为乌木应当判定为无主物,应当适用关于无主物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无主物所有权取得的先占制度。因此,本案如何作出判决的问题便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并不是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则是运用法官造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造法”的雏形。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下,法官在审判中可以在严格的规则下“造法”,运用类推适用法律的方法判定乌木归国有,原告败诉。二是评议法院判决。主要涉及对现有判决的评议以及案件最终判决的评议。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的思考,该部分主要是结合本案提出了对相关立法的思考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主要涉及对我国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一律采用国有的立法模式以及先占制度缺失的思考。结合本案对我国所有权人不明的物过度国有化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评议,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在我国设立先占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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