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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具理论意义又富实践价值的疑难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就国际上仲裁的立法和实践而言,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从不干预到过度干预再到适度监督的发展过程。目前,虽然世界各国有关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法律规定呈现出弱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等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但无论是宏观的基本理论问题还是微观的制度问题,国外学术界对国内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之间关系的认识还存在许多分歧。宏观上讲,对国际商事仲裁是否需要国内法院的监督、国内法院应在何种程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予以监督等基本理论问题,均有争议。微观上看,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司法审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干预与协助、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着诸多差异。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起步较晚,尤其是关于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规定,还较为分散和单薄,许多具体制度与世界先进立法例存在着差距。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问题认识和适用的困惑与争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欲作一番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本文采用先破后立、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思路,通过分析论证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应然状态,对照国际通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具体制度,分析了我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实然状态,旨在揭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完善会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摘要如下:第一章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依据。本章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入手,通过分析仲裁的性质、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仲裁权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限性和法院的国家强制力等五个方面,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需要法院予以监督的理论基础。随后又以《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这两个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国内法为例,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角度阐明了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予以监督的权限来源。得出结论: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基础上讲,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法院的司法监督。第二章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本章第一节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双轨制。由于各国对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采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因而本节先介绍了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这两个概念,并通过对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国内实践的介绍分析,阐明了笔者的基本观点,即赞同我国在现阶段对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加以区分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双轨制的做法。第二节针对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范围只限于程序问题的流行理论,对国内外学者的论点加以介绍和阐述,最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仲裁的效率与公正之平衡的角度,论证了法院原则上不审查仲裁实体但在当事人协议基础上可以扩大监督实体内容的合理性。第三章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监督的若干具体制度。本章旨在介绍和分析世界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规定,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具体监督制度。首先从广义上分析了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认为这种监督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对仲裁程序的司法介入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国际通行仲裁庭有自裁管辖权;对仲裁程序的司法介入主要体现在指定及撤销仲裁员和临时保全措施,国际通行做法是赋予仲裁庭一定的财产和证据保全权力,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及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通行将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对仲裁司法追诉的主要方式以及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其原仲裁裁决继续有效的做法。另外,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追诉主要表现在当事人请求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不存在撤销外国裁决的司法补救。第四章是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本章主要是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论述了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实践以及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主要有确认涉外案件中的仲裁协议效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和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与拒绝执行等形式。对本章所述的几乎所有问题,在对照第三章所论述的国外及国际通行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笔者指出了我国司法监督一些具体制度中的不足。如我国未采用国际上流行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本意、法律未规定法院协助任命仲裁员、法院无权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及临时保全措施、缺少专门的法院协助取证方式、仲裁法中未援引公共政策保留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无上诉制度救济只有不属立法的内部报告制度、在援引公共政策保留制度时未对其作明确解释以及没规定审查标准等。第五章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本章第一节在结合第四章中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分析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的问题和缺陷,如立法上有许多国际通行制度缺失或不符;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违法办案现象严重等;第二节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一些立法和司法建议。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建议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协议扩大司法监督范围的权利、修改仲裁法专列涉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一章、修正民诉法和仲裁法使两法有机衔接,增加规定法院在仲裁程序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完善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操作,如坚持适度的审查原则、确保司法审查质量、慎用公共利益保留原则、提高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