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环境权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不仅使之获得根本法保护,为各项具体环境权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作提供根本法依据,更重要的是,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尊重和保障,从价值层面上统率着各项具体公民环境权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为防范和控制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各种公权力行为对公民环境权的侵犯提供了最高的依据和标准。 本文以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为论题,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分析了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基础理论。首先明确本文讨论的公民环境权是狭义的环境权,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其次,分析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需要由宪法通过立法制度、行政控权制度及司法制度加以确认和保障。最后,从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分析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缺失,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 第二部分,分析了立法制度来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首先宪法基本权利地位的确立,是对公民环境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前提;进而论述了以环保管理职责为中心的国家环境权对公民环境权保障:最后是公民环境权入宪后的法律化问题,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将宪法规定具体化、普通法律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分析了行政控权制度来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针对国家环境公权力对公民环境权潜在的危险,从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和公众参与制度两个方面来说明程序性环境权的重要作用,通过程序性环境权对环境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第四部分,分析了司法制度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环境权的事后保障。宪法司法化是被多数国家认可的宪法保障途径之一,在国外也有许多成功的立法、司法实践。本文力图借鉴国外宪法保障制度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来建立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司法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