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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九大以来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公民健康权成为公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核心,尊重和保障公民健康权被逐步提上国家日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公民健康权的发展,并将其作为一项受到国家保障的基本人权来对待。公民健康权作为国际公认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仅是公民对自然状态的简单承受,也意味着公民、社会和国家为健康权的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政府更应当明确公民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在此前提下,深入探讨公民健康权及其国家保障责任的相关理论问题。具体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对公民健康权的内涵与价值进行界定,明晰公民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一方面,界定公民健康权的基本内涵,主要通过阐释公民健康权的基本特征以及公民健康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比较展开论证;另一方面,阐述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价值,从公民健康权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保障公民健康权是我国卫生法治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健康权是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基石三个角度,阐明公民健康权的实现理论和现实依据。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公民健康权国家保障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表现。明确公民健康权国家保障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法理基础,突出国家在保障公民健康权过程中承担的主体地位,进而结合疫情背景阐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健康权国家保障责任的基本概念。公民健康权国家保障责任的制度表现分别从公民健康权的政治话语、公民健康权的宪法表达、公民健康权与公共利益三个视角进行阐述。健康权政治话语的内容主要围绕健康权不断发展为国家战略的三个阶段展开,结合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分别对公民健康权及国家保障责任进行相关阐述,结合时代特点和基本国情提出不同要求。健康权的宪法表达主要围绕我国宪法中可以作为公民健康权依据的条款进行分析并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视角,对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国家保障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具体来讲,主要从消极保护义务、积极作为义务、公益性预防义务、公益性预防的损害补偿义务四个方面展开,以应然的角度系统分析与公民健康权相对应的国家保障责任,强调国家应当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主体责任。首先,针对健康权的消极保护义务,主要指国家尊重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承担不得侵犯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体现了健康权的防御性功能;其次,应当从健康权的消极保护义务进而上升为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其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保护义务,要求国家不仅要尊重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还要在公民健康权实现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主要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的完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政应急措施、国家对高致病传染病的筛查治疗义务、国家对传染病日常医疗防护的行政指导四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再次,针对健康权的公益性预防义务,主要涉及国家对高致病传染病的免疫接种义务以及国家对高致病传染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义务,依靠国家力量组织开展强制性免疫接种,最终达到维护公民健康权良好状态的目的;最后,公益性预防的损害补偿义务,主要针对国家对免疫接种致害补偿问题展开探讨,通过挖掘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和依据,结合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等学说理论,对免疫接种致害的补偿依据、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制度构想。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健康权国家保障责任的现实困境。通过现阶段针对公民健康权的国家保障责任进行实证研究,提出关于公民健康权保障的相关立法不完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的监管体制不健全、免疫接种致害补偿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探讨公民健康权国家保障责任的完善路径。内容主要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分别构建了相对应的完善路径,主要围绕构建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追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我国免疫接种致害国家补偿责任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展开。其中构建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重点阐释健康权入宪的逻辑进路,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追责机制主要针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不作为对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免疫接种致害国家补偿责任制度的完善主要强调当涉及疫苗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损害危险时,这一类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补偿方式来解决,分别在明确并提高国家补偿的金额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严格规范补偿程序等层面完善疫苗导致损害的国家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