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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推行民主、法治建设,公众对于政府透明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种种缺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缺乏法律的救济成为制约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法律救济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紧迫任务。本文从阐述将法律救济纳入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入手,引用美国学者理查德·斯格特教授对“制度主义”的诠释,从规则、规范和文化认知三支柱的角度去分析和比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制度。笔者认为,根据制度赖以支撑的三支柱分析,这三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由于国情的不同而各不相同。进而探讨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从而更好的应对全球化给中国政府带来的挑战。 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是一项经国际法和国内法广泛认可的基本权利。联合国在1946年的第一次大会上,通过第五十九号决议肯定了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它通告:“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每个人均有观点和表达的自由权利,本项权利不受干预地拥有观点以及通过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和传播信息与观念的自由”。在国内法方面,瑞典1776年的《新闻出版自由法》最早提出保护公众阅读文书的权利。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1个国家制定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方面的法律。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很注意设计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救济制度,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法落到实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信息裁判所,议会督察专员,专门的信息委员会或者信息专员的救济,以及行政诉讼几种手段。同时,为了保证救济制度的效果,各国根据不同的国情,在救济手段的具体设计方面又各有特色。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无疑对中国尚不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概述;第三章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第四章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五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第一章绪论是论文的开篇引言,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详细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涉及到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政府信息的救济几个概念,为进一步描述、分析打下基础。 第三章概述了目前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的几种主要手段,并且着重介绍美国、英国和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归纳、总结了这三个国家的救济手段和各自的特色。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引用美国学者理查德·斯格特教授对“制度主义”的诠释,运用规则、规范和文化认知三个支柱的理论框架分别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 第五章则是在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的救济制度以后,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法律和实践现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他国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浪潮带来的巨大冲击,国家必然会进一步重视对公民信息自由权利的保护。根据分析,各国都必须根据各自的国情,设计更容易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因此,探讨如何借鉴他国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如何在不突破我国现有救济框架的情况下,设计更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这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希望能从主要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和我国国情出发,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