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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税收都以筹集财政收入作为主要目的,强调征税权的保障与维护在所难免。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不是不重视,而是缺乏具体的保障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这一切都基于最原始的一点:税收到底是什么,是国家权力还是公法之债?当我们承认税收是公法之债,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时,我们会发现,事实上,在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尤其是当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化、法治化以及私法化趋势得以强化,我国税法已经借鉴私法制度实现着对征税权的依法扩张,合法保护。与此同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全国税务机关创建服务型机关的大环境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时,能否借鉴私法制度,在税法中确立相关制度,保障作为税收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纳税人有权依法选择承担、履行税收债务的模式有了讨论的必要和可能。本文旨在提出“税法引入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构想,借以实现征税权依法扩张和纳税人权利依法保护协调共进的目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民法上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进行分析、明辨,明确了两个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共同讨论的原因;明确了两个制度在私法领域债的移转和债的履行中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自由选择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通过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两方面论证税法引入民法中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正当性。通过介绍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试图证明征纳实际中对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的迫切需求;通过对公法私法化进行法理分析,论证税收的公法之债本质,确立税收债务关系说,求证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兼容并蓄,为税法引入民法中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在我国税法中确立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初步构想。笔者以为,我国税法应以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地位,采纳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允许税收债务可由他人承担为前提,同时结合税收法律关系的自身特点,分别确立税法上的债务承担制度和第三人履行制度,从而指导和规范现实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本文作者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恳请我国关注税法的研究者、实践者能关注、研究、完善关于税法引入私法制度保障纳税人权利这个问题,有力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