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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法律部门,近现代意义的保险和保险法都产生于西方。九十年代对我国对保险法的研究逐渐深化,但对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仍然不够,对保险最大原则的最大性和意义研究不够,尚未认识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真正内涵,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不够全面,反映在立法上我国现行《保险法》仍没有对保证、弃权等制度的规定。在这样的理论研究背景下,本文着重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大性和实现机制进行分析论证。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理论上深化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认识,它的内涵、本质、功能、地位。在实践上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机制特别是从法律上的实现机制进行分析,力求理论上深化对最大诚信认识,实现机制上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提出建议。采取了以下研究方法:首先采用法律分析方法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论述,采用经济分析方法特别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采用实证的分析方法结合外国保险法对我国《保险法》进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通过全文的论述得出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结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适用于整个保险法领域,要求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善意、诚信和信用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信用的约定与承诺,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第二,要求保险业者应当诚信经营维持良好的经营和充足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求其他保险活动的辅助者如: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评估机构诚信、真实地参与保险活动,禁止利用自身条件参与或者为保险欺诈提供便利条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其他保险法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延伸和补充;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发生学意义上、作为基本原则的适用规则上、在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上区别于一般的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必然要求和存在的基础,发挥着立法指导、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的平衡及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在实现体制上主要体现为:告知制度和说明制度,但是仅仅这两个制度不足以涵盖最大诚信原则的全部,我国应当考虑对保证制度、弃权制度的引入和保险辅助行业规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论证使更多的法学研究者关注最大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