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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具有与毒品相似的化学属性、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但大部分尚未被法律所管制的物质。近年来随着我国毒品管控力度的加大,毒品市场被压缩,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制造、贩卖、运输与滥用呈上升态势。新精神活性物质与合成毒品的药理属性相似,以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为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较之传统的合成毒品更强的兴奋作用与致幻作用,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精神疾病,威胁社会安全与公共卫生。因此,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对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变化速度快、种类不断增加的特点,导致传统的立法手段已不能胜任对其施以完善的管控。响应速度缓慢的事后列管难以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展速度抗衡,“一刀切”式的事前列管难免妨碍正常的医药化工生产,不利于医疗与科研工作的发展。这一矛盾亟待创新管控方法,探索有效的列管方式予以解决。此外,国际毒品管制工作依赖于国际公约的逐步完善和国家之间的执法与司法协作,目前各国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立法差异较大,开展联合行动缺乏必要的依据,导致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工作乏力,建立高效统一的协作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隐蔽性强的防控难点,要依靠综合管控从而弥补立法管控手段的局限性。结合制造、贩卖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侦查经验,以及国内外管控方法实践,可以得出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控工作的思路:一是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测预警工作,扭转被动的工作局面;二是提高列管工作的效率,采用灵活动态的列管方式;三是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的协调,建立公安机关与医药、化工、物流寄递行业的协调机制,提升侦防管控工作能力;四是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预防教育工作,调动社会资源共建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