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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1997年刑法第63条第2款“特殊减刑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近年热点案件“许霆案”的终审判决为切入点。第一大部分是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文本分析,展示了该条款的立法原意、文本含义,并通过将新旧立法文本进行对比展现该制度的立法演变过程,集中突出了该制度背后体现的自由裁量的理念和价值。
第二大部分是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实践应用所进行的实证分析。本文从案例库中搜索到相当数量的运用该条款的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筛选、比较、归类和整理工作,大致勾勒了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驳斥了此前民众甚至部分法律人对于该条款“鲜有运用”的误解;通过对这些案例类型展开法教义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给实践中的刑法63条第2款划定了大致的适用领域和范围,并展示了其中蕴含的合理性因素。
从刑法63条第2款的司法实践出发,本文进而对运用该条款解决难办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模式进行了探讨。这部分内容是对此前苏力教授提出的司法制度模式的回顾、反思和补充,旨在探索刑法63条第2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更优适用方式,并借此探讨了刑法63条第2款在难办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实践价值。
本文以司法实践为着眼点,努力探求真实司法实践中的刑法63条第2款,对相关案例的类型和适用模式进行实证分析,一方面,将理论上有争议的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司法实践为例加以明晰化,进而对该条款的实践功能进行定位,另一方面,从中抽象出运用该条款解决疑难案件的一种可能的司法过程模式,对其合理性和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当下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