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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学的角度下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监督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建国以来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经历了探索期、失控期、转折期,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进入了新时期,政治参与的特征也由被动、非理性向自主、全民、理性转变。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有利于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保障公民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取得了可喜成就,具体表现在:主体范围逐步扩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基本制度初步建立、参与渠道日趋丰富,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别、政治认知水平、传统文化、制度化水平与结社组织等因素的存在,导致现阶段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公民“过分追求利益”的政治态度、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行为以及弱势群体政治参与困难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首先,要扩大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除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外,还要重点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旁听制度、陪审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公民监督制度、立法参与制度以及户籍管理制度等等;其次,要通过基层民主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和公民教育机制,培养我国公民在法治环境下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最后,要通过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网络领域,构建参与型的政治文化,以及营造健康的政治舆论氛围,来培育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