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赦免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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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制度是指国家对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免除其罪和刑,或者虽不能免除其罪但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的法律制度。赦免的适用是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以特殊程序减免犯罪人罪或刑的决定。目前,我国立法对赦免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效力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明确规定,在具体适用中也出现了赦免类型不规范、启动程序单一、其功能难以区别于一般刑法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我国赦免制度的规定如同虚设,难以被适用,同时也难以解决因特定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造成的司法不公、新旧法在交替期出现的适用冲突等现实难题。因此,有必要对赦免制度展开深入而系统地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赦免制度立法,另一方面也利于赦免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适用。  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赦免制度的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对赦免之概念、类型以及属性进行展开论述。将赦免界定为国家对被追诉人和被判刑人免除罪责和刑罚,或即使不能免除其罪责也能免除或减轻其刑罚之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关于赦免之分类都各不相同,最常见类型有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以及赦免性复权四种,并基于对四种类型之介绍阐明了大赦与特赦之异同,赦免性减刑与一般减刑之区别。在探讨赦免的属性时,纯粹地将赦免权划归于任何一项权利属性下面都是不全面的,应当根据赦免所具体表现出的不同功能进行划分。赦免所具有的救济法律之穷、实现个案公正、鼓励犯罪人自新的功能分别体现了赦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的混合性质。  第二部分赦免制度的当代价值。该部分主要对赦免之利弊争议、存在之正当性依据及司法适用之现实意义进行研究。首先,赦免制度是利弊共存的,但建立健全完善的刑事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辅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即可有效避免赦免的滥用。其次,赦免在宪法学和刑法学上具有存在之正当性基础。赦免制度对法治的补充和对人权的保障契合了宪法的理念;赦免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质的统一性,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个别化功能,具有刑法学之基础。最后,赦免制度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可克服已有制度的僵化,满足国家应对特殊情势的需要,并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赦免制度。  第三部分赦免制度的适用考察。该部分主要梳理了有关赦免之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八次特赦的适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赦免于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可能具有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赦免制度立法规定严重缺失,在实体立法上,我国赦免类型单一、适用范围窄、赦免效力模糊;在程序立法方面,我国赦免启动模式简单、适用条件空白。在具体适用中也体现出多方面问题,包括:赦免的类型不规范、缺乏相应的事务处理机构及难以区别于减刑、假释等一般刑法制度。  第四部分赦免制度的具体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上文所提到的赦免所存在之问题,提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路径与基本思路,即重新建立赦免制度,使之与刑法的其他相关制度更好地衔接,并实现赦免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运作。首先,明确我国赦免应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和赦免性复权四种基本类型;其次,分别从宪法立法、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三个方面完善赦免制度的立法规范;最后,从构建相应的心理疏通机制、完善“四无”被赦免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及建立赦免适用的效应和价值评估机制三个方面完善适用赦免的配套支撑制度,以充分发挥赦免制度的价值并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总之,现代赦免制度具有彰显宪法精神、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独特价值。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便更好地指导赦免实践,使赦免制度能够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鲜明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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