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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由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工人集体行动呈逐年增长之势。2010年至2015年,在珠三角地区发生的数十起集体劳动争议中,出现了工人自发推选谈判代表、争议行为代表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征是:发生集体劳资争议后,同一企业中参与诉求的多数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推选出若干名工人代表,并对其进行书面授权,由其代表劳动者一方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此种行为模式内含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和要素,其运行方式和特征较为明晰,学者将其形象的概括为“工人代表制”。本文立足于珠三角地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例,从内容、成因、功能、局限性等方面对“工人代表制”进行全面剖析,并对其予以概念化界定,即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不能解决企业工会公信力困境的背景下,劳动者群体基于经济、政治理性,避开劳动法的制度障碍,而选择天然合理的民法制度、方法、机制,所创设的代表与被代表关系的行为模式。本文依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对“工人代表制”予以探讨和研究。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并对“工人代表制”相关的研究成果予以梳理和评析。正文第一部分为“发现问题”。首先,对运用“工人代表制”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例进行整理,对其中工人推选代表、书面委托授权、工人代表内部分工协作、组织民主讨论与决策、参与劳资谈判、引导集体行动的行为予以详细描述。然后,从案例中发现并提出问题,对“工人代表制”的内容、成因、功能、局限性等相关问题予以归纳总结,进而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正文的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为“分析问题”。第二部分试图从背景、原因、行为、机制、方法等方面对“工人代表制”进行初步的概念化界定,然后从案例中总结归纳出“工人代表制”的内容,包括主体、权利与义务、方法等。第三部分从直接和间接两个层面对“工人代表制”的成因予以论述,直接成因指工人代表制产生的现象性的表层原因,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残缺、工会缺乏“代表性”、地方政府的角色错位、劳工自觉意识的觉醒和行动能力的增长、信息技术提供的便利等;间接成因是指现象背后的工人行为逻辑、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程度等深层次原因。第四部分结合案例对“工人代表制”的功能和局限性做了实证性分析,承认“工人代表制”在团结工人、启动劳资集体谈判、协调集体行动、刺激和激励工会体制等方面的功能,同时,对其局限性也做了深度剖析,比如,其中工人代表的地位缺乏法律的界定、激励和保障,工人代表的权利仅限于民事法律范围,工人组织形态缺乏常设性、组织性和机制性等。正文的第五部分为“解决问题”。首先,提出对“工人代表制”进行法治化调整的建议,客观、理性的认识“工人代表制”,并对其进行法治化引导和规范,通过工会体制的改革,对“工人代表制”予以吸纳或反向替代;其次,从“工人代表制”在个案中的表现及发挥的作用方面反观劳动法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从工人的主体性、工会的代表性、政府的协调性三种角色和定位出发,探讨“工人代表制”对劳动法改革的影响和启发。本文研究发现,当现有劳动法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依据时,劳动者群体基于经济和政治理性,选择用民法来指引、激励和约束劳方当事人,符合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逻辑、规律,因为民法根植于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共存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工人代表制”虽然使诸多集体(群体)劳动争议得以解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但其仍有许多局限性:它缺乏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行为的界限不明晰,也不具备国家工会那样的组织内部手段和机制,无法将工人的利益作为一种集体的或社会的利益予以表达和维护。因此,本文提出对现阶段出现的“工人代表制”予以法治化调整和规范,将其纳入法治化调整的轨道,同时,利用“工人代表制”形成的组织资源优势,深化工会体制改革,对“工人代表制”予以吸纳或反向替代。总之,要正确认识劳工的诉求、力量和行为逻辑,从实践中汲取劳动法改革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