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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概念释义与使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着严重的去伦理化、去传统化和非人格化倾向。因此,就很有必要实现“信用”意涵的伦理复归,并以美德与规则的“关键性联系”为中心线,对信用伦理作不同道德哲学传统之比较与反思,进而在人格重塑、共同体重构以及制度整合基础上,重新构设美德与规则的“关键性联系”,以彰显信用伦理研究对人格的实体关怀,对文化传统的价值欲求,对人的现实生活的真实关切,表达信用伦理理论研究和现实建构的文化路径、人本关怀与时代责任。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信用”指的是允诺者真诚地作出针对受诺者的、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诺并忠诚地信守自己的诺言,进而得到受诺者的积极回应即信任。一般说来,对“正当”与“好”或者规则与美德何为第一性、何为第二性的不同回答,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在基本思维理路或言说方式上可以区分为美德目的论与权利规范论两种不同的探究传统。信用伦理也不例外。信用伦理之美德目的论以儒家诚信伦理、基督教德性目的论以及康德形而上学信用观为典型形态,它们分别是从个体或社会美德、共同体道德以及道德原则的层面来言说信用伦理的。然而,美德是脆弱的,一是因为美德本身固有的软弱性;一是因为现代性及其道德谋划过程中美德的实践力量式微。信用伦理之权利规范论传统则是以功利主义信用观和现代契约信用为代表。无论是功利主义信用观,还是现代契约信用,它们不仅是以“正当权利”为核心理念,以“外在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并倚重于外在强制性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还必须以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为背景。然而,外在的规则或契约的约束力量也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没有美德的支持和培育,规则或契约就是一纸空文。事实上,规则与美德之间是有着一种“关键性联系”。这种“关键性联系”,不仅为不同的信用伦理道德哲学探究传统间进行理智的比较与反思提供了学理的依据和现实的可能,也为社会信用伦理缺失提供了理据,更是为社会信用伦理的现实建构指明了方向和途径。社会关系的“分化”和规则对美德的背离,导致了现代人失却了人格认同和美德实践的共同体背景。职是之故,通过人格重塑与共同体重构,强化美德的道德实践力量;通过发挥制度的有效整合功能,尽可能地规避规则的局限性;通过道德教育唤醒人们对规则的敬重,增进美德与规则的“关键性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信用的现实建构重新构设人格认同、共同体认同和文化认同的道德实践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