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了高执行率与大量环境影响评价违规项目并存的尴尬困境,难以充分发挥其在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中的应有作用,不能真正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供选择制度的缺失。可供选择方案(the alternatives),是指除拟议活动以外其他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可供选择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方面编制和提交可供选择方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具体而言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可供选择方案的编制和提交所作的规定。综观世界各国(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具体的评价程序、内容、主体、对象、方法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取决于公众参与、部门间的协调和可供选择方案三个机制的建立和运作。而对可供选择方案的分析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进程的必经环节,尽管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中直接规定或使用了“可供选择制度”这样的文字,但是许多国家(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都要求有可供选择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过程中,也曾考虑规定过“可选择的可供选择方案”,但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要求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另搞替代方案,难以做到,也没有必要”,最终获得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便舍弃了可供选择制度的内容。使得该法在通过伊始,便存在重大的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困境。如果能够确立可供选择机制,则有望通过为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更多的选择,大大丰富评价活动的内容,有可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趋于平衡,而有利于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通过立法建立可供选择制度,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积极做好修法准备,待时机成熟时再修改。此前,应当先行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可供选择方案暂行办法》,并且可以采取部分地区试点的做法,待成熟后再向全国推行,并逐步考虑修改法律确立可供选择方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