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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公司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是影响公司成长、经济稳定、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因此保护职工的权益也成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重要内容,职工的利益理应得到合理而全面的保护。
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引等非法律手段,这些手段快捷、实用,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将保护职工权益提升到公司治理层面,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成熟的结果。让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从职工的角度来看,是提高生活质量、实现民主平等的需要;从资方角度看,可以提高生产率,增进经济效益;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平衡的劳资关系。职工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职工参与公司长期利益的分配,让公司更加重视职工,既是经济民主的进步,也是职工利益的巩固。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职工持股和职工参与公司决策两种。职工持股的立法例以美国和日本为典型,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在德国、法国和美国各有典型的代表制度。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才是最好的,只有不断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才是进步的。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在分析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现有制度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本文在探析了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这些公司制度发展充分的国家所采用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后,结合我国现行制度的立法规定和缺陷,提出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德国模式设立共同决定机构,配合完善我国传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借鉴美日等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建立完善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构建全面的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通过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职工能劳动、被尊重的基本人权,维护职工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所享有的持股股东权和参与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