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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第一次以“依法行政”作为全会的主题,这一次会议的召开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司法公正是保障公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要保障司法公正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要求就是审判规范的统一和协调。审判规范的统一和协调,有助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时期,行政审判规范的统一和协调对于融合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合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行政审判规范冲突的存在则会打破这种官民融洽关系,损害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严重侵害司法正义,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对司法失去信心,进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民族、地域等特点决定了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这种立法体制下,由于我国立法主体的多元性和立法权限的模糊性,导致了各立其法,各行其是的局面出现,造成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内容上相互重复、抵触以及冲突。冲突主要包括纵向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和横向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具体主要体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规等相互之间的冲突。本文立足于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制之下立法的现实情况,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指出我国行政审判规范冲突的不可避免且普遍存在,并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和特征进行描述,从纵向与横向、时际与区际四个角度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从制度根源、区域因素和经济根源三个方面探究其行政审判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对冲突产生的弊端进行剖析,并试图从预防机制、解决规则和充分发挥法官司法能动性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行政审判规范冲突的切实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