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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真正做到了苍蝇老虎一起打,展现出了对腐败的零容忍姿态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人民利益的决心。行贿受贿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中具有典型性代表的重要犯罪类型,当然也是惩治贪腐工作重要的查处对象。但是,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作为具有双向天然联盟关系的犯罪组合,有着隐秘性强,证据线索单一、难觅,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等特征。为了瓦解行贿受贿的这一天然的同盟关系,国家分别从行贿和受贿两个角度着手进行打击,在行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行贿罪的每一个刑段都增加适用罚金刑;在受贿方面,中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目标,先后修改或制定了一系列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实行了一系列审查监督措施,例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以及相应制度的实践运行,都使得反腐败工作逐渐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演进。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对反腐败工作又有了新的认识,十九大报告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作出判断并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即“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而几乎同时,快速推进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以更加严密的制度建设实现了对行贿受贿犯罪的严厉打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对受贿人员和行贿人员的留置制度,这使得被发现或揭露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难以逃脱打击。但是,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来看,新的处罚规定并没有达到起初对行贿行为形成震慑的作用和预防效果。专家学者们分别从改进刑法立法视角和创设非刑罚处罚视角提出建议:从立法视角进行研究的学者认为,应当修改现行刑法受贿罪条目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例如取消“不正当利益”,取消“财物”的规范性约束,改变罚金刑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增加身份刑等;从非刑罚处罚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加重或减轻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并不能有效遏制行贿行为的产生,应当建立非刑罚处罚措施,譬如建立和完善行贿者档案登记制度,建立受贿者的特别自首制度等。我们认为,无论是修改现行刑法中的不合理规定,还是建立一系列的非刑罚处罚制度,亦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对涉嫌行贿犯罪人员的留置规定,都只能达到一个效果,即提高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而对于侦查部门并未掌握的行贿犯罪的曝光,则没有多大帮助。我们知道,由于行贿犯罪具有隐秘性强的特点,侦查部门并未知晓的犯罪数量不是一个小数,怎样从制度层面着手,提高对侦查部门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的查处率,以及增强对行贿犯罪的防控能力,是本项研究所欲达到的目的。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要想提高对侦查部门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必须从社会管理的基础制度着手,例如完善现金管理制度、财产公示制度、公民社会信用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等。十八大以来,中央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政府审批流程图的公开措施都为政府权力运行透明化,降低暗箱操作的空间提供了样板,这些也当然性地压缩了行贿受贿犯罪的实施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行贿犯罪的发生。但是,一些其他的社会管理基础制度并未实现良好运转,比如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同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相比就还有较大差距,这不利于抑制行贿犯罪的发生。本项研究欲从现金管理制度着手,分析社会管理基础制度对于预防行贿犯罪的重要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