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文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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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制度是大陆法系的德、日、韩、意大利等国规定的审查执行名义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债权人必须经有权机关(执行文交付机关)在执行名义的末尾附记上证明执行名义有执行力的语句(执行文),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文制度是衔接执行名义形成(主要是审判程序)和执行两个阶段的重要制度,执行名义的执行力涉及实体问题,由独立于两个程序的执行文交付程来确定执行力的内容,既能够保证执行的正当性和执行的高效性,又避免了执行机关审查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件对审执分离的违背。对执行文制度的系统研究在我国仍是空白,这一制度对于我国启动执行的程序设置和执行中特殊实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执行文制度的概述。首先,分析执行文制度的相关概念,为下文论述做准备;其次,阐述执行文制度的设立背景,该制度的设立以德国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引入法国的执行吏制度为背景;再次,分析执行文制度的功能,执行文制度具有确定执行名义执行力、补充执行名义和预防不当执行的功能;最后,分析执行文制度的理论基础,设立执行文制度是为了贯彻审执分离,因此审执分离的机构设置原则是其基本理论基础,执行力的扩张理论为继受的执行文交付程序提供理论支持,继受的执行文交付程序又为执行力扩张的现实化提供了程序保障。
  第二部分是执行文制度的程序价值。这一部分首先论述了执行文制度在总体上对执行的准确性和高效性的保障。其次论证了执行文制度为附条件执行提供了合理的程序保障;再次论证了执行文为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提供了程序保障。
  第三部分是域外执行文制度的比较考察。这一部分以韩国、日本和德国的立法为主要考察对象,系统介绍了执行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执行文的范围,条件,普通的交付程序,特别的交付程序以及救济制度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的执行文制度的设想。这一部分首先论述了构建执行文制度的必要性,一是有利于我国彻底实现审执分离,深化执行改革,二是能够弥补我国在执行依据审查上的不足,三是执行中的当事人变更也亟待程序保障;其次,提出构建这一制度的几个建议,从涉及我国构建这一制度应考虑的主要规则入手,包括交付执行文的审查事项,交付机关,设置特别的执行文交付程序和救济程序几个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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