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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备受争议,在一些地区发生的奸淫幼女的案例和人大代表的废除提议再一次将嫖宿幼女罪推上了风口浪尖。在该罪的相关问题上引起最大争议的问题无非就是嫖宿幼女罪罪名是不是应该存在,这也在司法实践操作方面让很多的办案人在某些方面很为难,因此,对于该罪的种种非议已经不只是表现在学理层面。在学界也是引起了“废除论”、“解释论”等学说之争议。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已经让嫖宿幼女罪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作为一直独立成罪的嫖宿幼女罪,虽然在表面上看好像是将“嫖宿”的行为从违法的行为变成为犯罪行为的,但是表现出的法律理念却是保障人权和法律趋向完善化。但是在事实上,在嫖宿幼女罪实施的这十几年时间中,该罪名的设立初衷和社会效果却是背道相驰的,在实践过程中保护幼女的权益越来越艰难,大部分幼女在遭受到侵害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方面的特殊保护,然而更多案件均以嫖宿幼女罪定性,这样又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和侮辱幼女的危害。 本文通过对嫖宿幼女罪的历史发展介绍逐步到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来详细论述该罪罪名独立存在的价值,那么,嫖宿幼女罪究竟应不应该废除?部分公众的理解为何与立法者的意图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带着以上问题研究嫖宿幼女罪相关问题,解决疑惑,使之发挥真正的作用,做到罪行相适应,体现刑法的威严、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