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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溢油事故己不再仅由船舶碰撞而引起。事实上,因钻井平台溢油而导致的风险(爆炸、井喷等)正逐年上升。此类溢油事故不但会导致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其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更是难以恢复和补偿。在早些年间,一些国际公约的设立大都只为了防治船舶碰撞及其溢油事故的发生,例如:《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等,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海洋石油资源需求的增大,钻井平台溢油已成为海上高发的污染事故之一,这就迫切要求在国际国内范围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用以调整钻井平台溢油损害的预防与赔偿问题。本文主要以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分析探讨了有关的立法、责任分担及纠纷处理等法律问题,以求为构建合理的溢油损害赔偿法律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了钻井平台的概念与分类,分别在物理属性和法律属性上揭示了其与船舶间的区别,通过对国际国内范围内钻井平台溢油现状的分析,提出文章研究的对象,即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第二部分,着眼于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的立法方面,通过总结国际公约指出其在调整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问题上的缺陷,分别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对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对比后找出先进性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对不同的责任类型予以归纳,明确了有关的责任主体,着重分析了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对钻井平台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分析了有关责任和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化路径,强调应尽快构建完善的钻井平台溢油损害纠纷处理机制,鼓励发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