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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指权利人的动产,因客观原因或非主观意志,导致动产遗失,并使得权利人丧失占有之有主物。遗失物拾得制度不仅涉及到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同时涉及到物权与债权,悬赏广告与报酬请求权,归国家所有和归拾得人所有等多重关系。如何处理好遗失物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和谐共存,具有研究价值。早在罗马法就涉及了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以及相关问题。当前国外立法大多都规定了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和费用请求权,并且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由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相关问题,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是一大缺憾。但是值得肯定的是,《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首次确认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当前我国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立法,仍然存在着立法目的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矛盾。只有在立法中确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才符合当前世界潮流,有利于保护物权,有利于发扬民法的私法精神。本文在第一个部分,对遗失物制度进行概括阐述。首先探究的是遗失物的构成,得出遗失物的构成条件为:动产、有主物、无人占有、非基于遗失人本意丧失占有。其次对拾得遗失物这一事实行为进行了分析,将其与先占、无因管理进行对比,从而看出遗失物制度的不同之处。最后总结出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促进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一性目的,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二性法律目的。这两项目的贯穿全文的始终。第二部分比较我国法与外国法的遗失物制度。先列举的是大陆法系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而后列举的是英美法系遗失物的立法现状。在研究我国遗失物制度立法时,采取的是历史比较研究,总结了从西周至民国时期遗失物制度的立法,最后列举我国当前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得出我国现行遗失物制度拾得人报酬和归属方面的特殊性。第三部分针对我国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分别从道德、激励机制、权利义务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后,得出我国未规定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弊端,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遗失物归属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从财产的利用、激励拾得人、稳定社会经济、公民权利扩大、以及对先占制度的影响几个层面进行分析,阐明了收归国有的诸多不利之处。最后第五部分提出我国遗失物制度的构建方案。尝试建立一种遗失物返还有偿和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以图完善和补充我国遗失物制度。最终实现“物归原主”和“物尽其用”的两大立法目的的相容统一。